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47号
2006-03-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6年3月1日前登记的软件产品,经当地国税机关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3号)精神清理后,尚不能确认其是否为嵌入式的软件产品,我局将会同软件认定部门对其审查后予以明确,在未明确之前,暂不办理有关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2006年3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软件认定部门将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备注说明软件类别,以方便国税部门的审核工作。未标明软件类别的产品要求企业重新办理软件登记,并暂不办理有关退税优惠。
三、应用于设备或信息系统,但未固化到设备或信息系统中,并且企业以独立软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当地国税部门应对企业的软件产品形态和销售方式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可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原经市局认定的软件产品在2005年11月30日前(税款所属期)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6年3月1日前登记的软件产品,经当地国税机关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3号)精神清理后,尚不能确认其是否为嵌入式的软件产品,我局将会同软件认定部门对其审查后予以明确,在未明确之前,暂不办理有关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2006年3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软件认定部门将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备注说明软件类别,以方便国税部门的审核工作。未标明软件类别的产品要求企业重新办理软件登记,并暂不办理有关退税优惠。
三、应用于设备或信息系统,但未固化到设备或信息系统中,并且企业以独立软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当地国税部门应对企业的软件产品形态和销售方式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可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原经市局认定的软件产品在2005年11月30日前(税款所属期)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