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教材配套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6〕68号
2006-03-27
全文失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销售教辅图书等货物是否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稽〔2005〕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规定,税率为13%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因此,对纳税人单独包装、单独作价销售的没有国际标准书号编序,没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教辅书、教辅制作材料、手工劳动材料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