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66号  2006-03-2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218号2006-12-07)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6年10月1日起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