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1]10号  2001-07-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免税审批,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凭市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产品配置要素说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县(市)、区国税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在8月15日前集中报市局审核审批。未经市局重新审核审批的,不得免税。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可提供原检测合格证明;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免税饲料产品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市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免税饲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财税[2001]12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