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四区一岛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由项目单位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含四区一岛经济发展局,下同)初审后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原则上应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提交。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企业在执行中确需改变项目单位等主要事项的,须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或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按月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申报表由宁波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申请退税时,除提供《通知》十五条规定资料外,同时附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管退税机关接企业申报后,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在项目确认书核定的项目投资总额内审核办理退税。
四、《通知》下发前已经审批办理了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仍按原规定办理。
这次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对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退税,确保政策顺利贯彻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