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217号  2006-07-2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开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购车合同或者双方盖章(签字)的交易书面证明;(二)消费者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二、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市局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后,销售单位填写《开票申请表》,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发票和补开发票。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开具发票。开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开票申请表》内容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发票开具后,将《开票申请表》和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粘贴在发票存根联后,并按先后顺序25份为1册装订。《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立卷存档。
    四、用于代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CTAIS中原设置的特殊纳税人――“市场发票管理”进行领、用、存、销管理。
    五、由于票样调整的关系,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06]202号)第二条第二款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