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62号  1994-03-1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 006号明传电报将《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从事免税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199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