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发[1994]第45号  1994-03-0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
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
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问题的通加》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
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
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
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帐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
,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
算清缴结余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
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
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