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2001-11-2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

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

救济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