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
甬党[2001]10号
2001-10-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农业科技大会和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为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工化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现就加快我市农业科技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1.加快农业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增强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市农科院要调整科研结构,完善科研机制,对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种子、花卉等研究所(中心),要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经营,有条件的要逐步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同时,要积极探索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建,提高科研水平。
根据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在甬海洋与水产科研、教育单位的力量,组建海洋与渔业研究开发机构,重点开发海洋与水产方面的应用技术。
市属其他农业科研机构和县级农业科研所,要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优化结构、转变机制、面向市场,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
2.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院所,自转制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划拨使用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值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出让金由市县财政返还80%,全额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产业化以及职工安置;经批准,5年内国有股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科研院所使用。
3.改革农业科研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按岗定酬、按绩取酬,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内部分配。
4.改革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实行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允许外地专家担任课题第一负责人。
5.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其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6.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逐步把现有镇(乡)各类农技推广站改建成与农业产业区域和主导产业布局相适应的专业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完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凡是能够面向市场的农技推广服务项目,都要按市场化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政府继续给予支持。
7.鼓励各类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或受聘担任种养大户的技术顾问;鼓励科技人员带项目、技术成果兴办各类农业科技企业,或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技术人员在技术服务中获得合理的报酬。对离岗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技人员,在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三年后,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农业技术咨询和农业和产经营等所得收入,免交营业税。农业科技人员创办的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财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农技推广服务实体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 培育科技创新新主体
8.在完善现有市级农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围绕发展效益农业,新建一批市级以上农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增强科技支撑。
9.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对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原则建立的,服务于发展效益农业的各类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市及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该类民营科技开发机构经认定,可享受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同等优惠政策。新办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农村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0.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甬政[1999]25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县(市)区也可以认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并制订有关扶持政策。
11.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在甬设立的分院(所)、研发机构,或与本市企业共建的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并享受与本市同类研发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12.大力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开发,兴办民营农业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企业用税后利润、个人在本地投资农业科技开发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会,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专门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科技人员。积极探索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科技事业的新途径。
1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办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也可独立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14.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经费,其资助额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15.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用于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费用可额进入生产在本。对农业、林业、小利、畜牧业、渔业、气象等领域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引进,按照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海署)[2000]620号)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 组织实施八大农业科技行动
16.实施作物良种科技行动。以培育优势特色农业、提高主导产业产品品质为突破口,以优质高产作物新品种选育、引进为重点,增强种子产业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展优质高效种植业,重点选育、引进粮棉油、蔬菜瓜果、花卉竹笋茶叶、经济特产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7.实施名特优水产科技行动。充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加强名特优水产品苗种繁育技术、工厂化养殖技术、高效健康养殖技术、浅海滩综合养殖、放流增殖技术及渔业资源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养殖品种的良种化技术水平,水平推进养殖技术向规模化、健康化方向发展。
18.实施优质高效畜牧业科技行动。重点引进、选育和推广畜禽新品种和地方良种,引进和推广配套饲养技术和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开发、应用新型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先进的和产设施,实现畜牧业的专业化和产、产业化经营。
19.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行动。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工业科技进步,积极开展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精深加工等到技术研究,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重点突破水产、水果、蔬菜的保鲜、保活、保质和专储、专运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扩大农产品的销售半径,开发农产品新的功能。
20.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科技行动。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快新品种的培育;运用组织培养、胚胎移植等快速扩繁技术,加快良种的繁育和产业化开发。
加快建设农业科技信息网,完善和扩大全市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和以“农技110”为重点的农业技术信息网络,逐步向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延伸,构建新型的农业信息系统平台。加快实施农业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开发与应用,发展工厂化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21.实施农业标准化科技行动。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制订主导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加工质量标准、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认证、监管机构,研究、开发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完善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2.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行动。开展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森林灾害和病虫害综合防治,积极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环境整治。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灾减灾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农业抗灾能力。
23.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与示范基地建设科技行动。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效益优先、示范为主的原则,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加快建设10个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发挥其在农业科技引进、创新、转化、推广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特色产业带建设,结合农业科研攻关和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建设50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进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内兴办各类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或外商投资兴办种植、养殖业示范园区等建设所需的道路、简易仓库和晒场等用地,按农用地审批。
四、 加强农业科技教育与对外全作交流
24.大力发展农业科技教育。支持宁波大学、浙江成里学院等在甬高校办好农业高等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和农业管理人才。继续办好农广校等中等农业技术学校。以知识更新为重点,加强农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五”期间,市政府继续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农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培训。
25.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利用各级农技培训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镇(乡)职业技术学校等职业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对从事各业生产的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同时继续开展农函大教育、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以及网络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农民的教育培训。
26.有计划地组织骨干农业创汇企业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考察,选派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
27.积极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先进设施和管理经验,并产生重大效益者,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
28.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完善农科教结合机制。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统筹,各尽其力,密切配合,提高效率。要扩大农科教结合示范镇(乡)的数量,巩固和发展农科教示范基地,提高广大农民学习科技、应用科技的能力。
五、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29.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农业法》、《农技推广法》和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要采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等形式,调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结构,大幅度提高农业投入中科技投入的比重,建立政府支持农业的新机制。
30.2002年至2005年,市政府继续每年安排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农业科技进步。市政府继续第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推广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装备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和农业标准化、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创新项目和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实行适度倾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产业特点,制订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认定和资金补助办法。
31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水利工程、菜蓝子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等,要在建设资金中安非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项目。
32.加强金融、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金融、保险业应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 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激励机制
33.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应用性研究成果要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评价标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视同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34.设立宁波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以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企业家。奖励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35.实施山区、海岛优秀农业科技人员评选制度,每年一次推荐评选在山区、海岛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涉农部门组织实施。凡当选者,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36.经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可按规定申请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后,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第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37.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而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巾的办法予以保护和鼓励。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农业科技大会和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为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工化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现就加快我市农业科技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1.加快农业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增强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市农科院要调整科研结构,完善科研机制,对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种子、花卉等研究所(中心),要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经营,有条件的要逐步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同时,要积极探索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建,提高科研水平。
根据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在甬海洋与水产科研、教育单位的力量,组建海洋与渔业研究开发机构,重点开发海洋与水产方面的应用技术。
市属其他农业科研机构和县级农业科研所,要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优化结构、转变机制、面向市场,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
2.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院所,自转制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划拨使用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土地评估值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出让金由市县财政返还80%,全额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产业化以及职工安置;经批准,5年内国有股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科研院所使用。
3.改革农业科研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按岗定酬、按绩取酬,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内部分配。
4.改革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实行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允许外地专家担任课题第一负责人。
5.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其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6.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逐步把现有镇(乡)各类农技推广站改建成与农业产业区域和主导产业布局相适应的专业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完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凡是能够面向市场的农技推广服务项目,都要按市场化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政府继续给予支持。
7.鼓励各类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或受聘担任种养大户的技术顾问;鼓励科技人员带项目、技术成果兴办各类农业科技企业,或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技术人员在技术服务中获得合理的报酬。对离岗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技人员,在离岗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三年后,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承包、农业技术咨询和农业和产经营等所得收入,免交营业税。农业科技人员创办的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财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农技推广服务实体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 培育科技创新新主体
8.在完善现有市级农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围绕发展效益农业,新建一批市级以上农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增强科技支撑。
9.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对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原则建立的,服务于发展效益农业的各类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市及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该类民营科技开发机构经认定,可享受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同等优惠政策。新办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农村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0.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甬政[1999]25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县(市)区也可以认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并制订有关扶持政策。
11.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在甬设立的分院(所)、研发机构,或与本市企业共建的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并享受与本市同类研发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12.大力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开发,兴办民营农业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企业用税后利润、个人在本地投资农业科技开发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会,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专门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科技人员。积极探索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科技事业的新途径。
1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办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也可独立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14.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经费,其资助额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15.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用于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费用可额进入生产在本。对农业、林业、小利、畜牧业、渔业、气象等领域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引进,按照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海署)[2000]620号)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 组织实施八大农业科技行动
16.实施作物良种科技行动。以培育优势特色农业、提高主导产业产品品质为突破口,以优质高产作物新品种选育、引进为重点,增强种子产业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展优质高效种植业,重点选育、引进粮棉油、蔬菜瓜果、花卉竹笋茶叶、经济特产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7.实施名特优水产科技行动。充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加强名特优水产品苗种繁育技术、工厂化养殖技术、高效健康养殖技术、浅海滩综合养殖、放流增殖技术及渔业资源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养殖品种的良种化技术水平,水平推进养殖技术向规模化、健康化方向发展。
18.实施优质高效畜牧业科技行动。重点引进、选育和推广畜禽新品种和地方良种,引进和推广配套饲养技术和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开发、应用新型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先进的和产设施,实现畜牧业的专业化和产、产业化经营。
19.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行动。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工业科技进步,积极开展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精深加工等到技术研究,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重点突破水产、水果、蔬菜的保鲜、保活、保质和专储、专运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扩大农产品的销售半径,开发农产品新的功能。
20.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科技行动。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快新品种的培育;运用组织培养、胚胎移植等快速扩繁技术,加快良种的繁育和产业化开发。
加快建设农业科技信息网,完善和扩大全市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和以“农技110”为重点的农业技术信息网络,逐步向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延伸,构建新型的农业信息系统平台。加快实施农业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开发与应用,发展工厂化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21.实施农业标准化科技行动。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制订主导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加工质量标准、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认证、监管机构,研究、开发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完善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2.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行动。开展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森林灾害和病虫害综合防治,积极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环境整治。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灾减灾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农业抗灾能力。
23.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与示范基地建设科技行动。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效益优先、示范为主的原则,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加快建设10个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发挥其在农业科技引进、创新、转化、推广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特色产业带建设,结合农业科研攻关和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建设50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进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内兴办各类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或外商投资兴办种植、养殖业示范园区等建设所需的道路、简易仓库和晒场等用地,按农用地审批。
四、 加强农业科技教育与对外全作交流
24.大力发展农业科技教育。支持宁波大学、浙江成里学院等在甬高校办好农业高等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和农业管理人才。继续办好农广校等中等农业技术学校。以知识更新为重点,加强农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五”期间,市政府继续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农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培训。
25.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利用各级农技培训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镇(乡)职业技术学校等职业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对从事各业生产的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同时继续开展农函大教育、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以及网络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农民的教育培训。
26.有计划地组织骨干农业创汇企业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考察,选派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
27.积极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先进设施和管理经验,并产生重大效益者,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
28.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完善农科教结合机制。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统筹,各尽其力,密切配合,提高效率。要扩大农科教结合示范镇(乡)的数量,巩固和发展农科教示范基地,提高广大农民学习科技、应用科技的能力。
五、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29.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农业法》、《农技推广法》和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要采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等形式,调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结构,大幅度提高农业投入中科技投入的比重,建立政府支持农业的新机制。
30.2002年至2005年,市政府继续每年安排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农业科技进步。市政府继续第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推广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装备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和农业标准化、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创新项目和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实行适度倾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产业特点,制订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认定和资金补助办法。
31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水利工程、菜蓝子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等,要在建设资金中安非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项目。
32.加强金融、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金融、保险业应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 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激励机制
33.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应用性研究成果要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评价标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视同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34.设立宁波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以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企业家。奖励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35.实施山区、海岛优秀农业科技人员评选制度,每年一次推荐评选在山区、海岛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涉农部门组织实施。凡当选者,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36.经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可按规定申请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后,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第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37.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而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巾的办法予以保护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