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0]55号
2000-12-2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作用,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征收机关将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数据移送稽查局时,须同时移送国税明电[2000]51号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见附件1)。
二、稽查局须通过协查系统对征收机关移送的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原件进行核对;两者数据一致的,将软盘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同时签收;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征收机关须带回软盘,审核后重新移送。
三、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后,直接电传总局稽查局;同时,对辖区外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协查,依协查系统推行的范围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一)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涉税务机关同属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地税务机关有一方或双方属尚未推行协查系统的须区,须人工进行协查或组织协查。在委托发出、委托收到、查处张结时,填写《委托协查台帐》(见附件2);在受托收到和受托回复时,填写《受托协查台帐》(见附件3)。
(三)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果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人工填制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作用,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征收机关将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数据移送稽查局时,须同时移送国税明电[2000]51号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见附件1)。
二、稽查局须通过协查系统对征收机关移送的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原件进行核对;两者数据一致的,将软盘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同时签收;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征收机关须带回软盘,审核后重新移送。
三、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后,直接电传总局稽查局;同时,对辖区外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协查,依协查系统推行的范围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一)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涉税务机关同属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地税务机关有一方或双方属尚未推行协查系统的须区,须人工进行协查或组织协查。在委托发出、委托收到、查处张结时,填写《委托协查台帐》(见附件2);在受托收到和受托回复时,填写《受托协查台帐》(见附件3)。
(三)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果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人工填制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