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属征管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饼类饲料、粕类饲料在增值税政策执行上口径不一,有的地方仍以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增值税,有的一直把饼类饲料与粕饲料一起归口于“免税饲料”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的范围,加强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管理,现就饼类饲料、粕类饲料征免增增值税问题补充以下若干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饼类饲料介以(黑)大豆、菜籽、花生、棉籽、胡麻籽、亚麻仁、向日葵仁等农业产品为原料,经去壳(皮)后,采用压榨法等物理方法取油后所得的饲料;粕类饲料是以上述农业产品或以饼类产品为原料,采用预压―浸提(浸提法)或经有机溶剂渗透及其他化学方法提取油后所得的饲料。相对饼类饲料的油脂类含量运高于粕类饲料,蛋白质含量稍低于粕类饲料。
二.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国税发[1999]39号精神,自1999年1月1日起,销售饼类饲料继续免征增值税,销售粕类饲料必须按章计征增值税。要求各地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准确区分这两类货物,严格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同时在此基础上认真核查混合饲料中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不低于95%的参兑比例。
三.饲料免税范围不再依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对“销售给饲料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以饲料作为工业原料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计征增值税”的做法必须即时纠正。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