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混凝土实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2000]120号
2000-03-1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税发[2000]37号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自2000年1月1日起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但不得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纳税人选择具体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于少3年内不得变更。
附件:国税发[2000]3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