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发[2001]107号
2001-12-11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此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在2001年7月1日后(开票日期)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已按10%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凭《企业购进免税棉花补提进项税额审核表》及合法有效凭证,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后,差额部分可一次性抵扣。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棉花一律使用《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2月1日后开具的其它收购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投售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按实填明,必须具有投售者的签字。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各地必须认真做好进项税额补扣的审核工作和对从事棉花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于棉花收购的企业具名发票的清缴以及《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同时,在2001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从事棉花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002年度使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