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2002-12-04  全文有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本文件自2014.01.01日起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