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2007-07-26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