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7]141号  2007-09-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备案工作,对文发前已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做好放弃免税权声明的补备案工作,同时要设立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基本情况台帐。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已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如供电、供水、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等纳税人作一调查清理,重点调查其是否存在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根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等现象。
    三、各地在2007年11月底前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调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局(FTP://流转税处),市局将组织调查部分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