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甬劳社劳薪[2003]156号  2003-06-2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今夏高温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1]178号)文件精神,对今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7-10月)。
    二、费用开支渠道按原规定。
    希望各企业切实改善劳动环境,保护好职工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