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90号
2003-06-23
全文有效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
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
等5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号)的规定,自2002年8
月1日起《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废止,图书出版行业执行新的
《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GB/T12451-2001)。为此,对财税[2001]88号文中有关科
技图书的划分标准作如下调整:2002年8月1日后出版的科技图书,是指正式出
版的列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的图书在版
编目数据第三部分中的“分类号”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
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
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
V(航空、宙宇飞行)、X(环境科学)的图书,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盲文图书,
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2002年8月1日以后销售此前出版的
科技图书,仍按财税[2001]88号文第一条第七项关于科技图书分类的规定执
行。
二、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
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第二条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
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
等5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号)的规定,自2002年8
月1日起《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废止,图书出版行业执行新的
《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GB/T12451-2001)。为此,对财税[2001]88号文中有关科
技图书的划分标准作如下调整:2002年8月1日后出版的科技图书,是指正式出
版的列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的图书在版
编目数据第三部分中的“分类号”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
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
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
V(航空、宙宇飞行)、X(环境科学)的图书,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盲文图书,
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2002年8月1日以后销售此前出版的
科技图书,仍按财税[2001]88号文第一条第七项关于科技图书分类的规定执
行。
二、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
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第二条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