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五)
国税函[2003]508号  2003-05-1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
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公告

  自2003年5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
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
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
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