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3号
2003-04-0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
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公告
截止2003年3月底,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山东省和大
连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
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