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4号  2003-03-2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
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
                                  告

  鉴于截止2003年3月底,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
经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从2003年4月1日起,在辽宁省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
写版专用发票,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
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从2003年7月1日起,辽宁省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
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