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共同
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
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下同)在华购买的物品
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退
税”)。
三、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
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
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
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四、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的退税申报,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度(以发票开具日期
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签发日期为准)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
填写《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见附表一)一式四联和《外国驻华使(领)
馆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表二)一式二联,附送规定的退税凭证,于次季度的首月
10日前报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按对等原则进行审
核登记签章并统一汇总后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购物品
及劳务,可与下季度所购物品及劳务一并申报退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的物品
及劳务,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不予受理,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申报退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须由使(领)馆馆长或使(领)
馆馆长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后,方才有效。授权的文件和签字式样,使
(领)馆须提前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备案。
五、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申报的退税,须附送所购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原件。
普通发票的内容要按规定填写,须如实注明填开日期。如不能附送发票原件,应将发
票原件复印一份,将原件与复印件同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转送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后,将原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退
给使(领)馆,复印件留用退税。
消费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如不是水、电、煤气、热力公司开具的,
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须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实
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使(领)馆须附送物业公司开具的注明有自来水、电、煤
气、热水和暖气实际消费数量或供暖面积的发票。领事馆所在市的国家税务局须将自
来水、电、煤气、热力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以正式文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须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征税税率,核定单位退税额;如销售价格调整,
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单位退税额。使(领)馆须按照物业公司发票注明的实际消费数量
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单位退税额计算应退税款,申报退税。
建造或装修使(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基本建
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附件须有使(领)馆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审计合同、
使(领)馆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建设或装修工程合同、以及承建单位开给使(领)馆的
工程结算单。会计师事务所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使(领)馆或承建单位购买建
筑材料、设备的合法有效凭证、购买的实际价格,以及馆舍的实际使用数量等进行审
计,并按规定保留有关审计材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须按建筑材
料、设备的种类,分别列明馆舍所实际使用的金额(含增值税)及相对应的增值税征
税税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未按规定
审计,造成少退或多退税款的,除对使(领)馆补退或扣回多退税款外,还须将情况
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通报财政部、审计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并提请他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等规定处理。
六、由物业公司收费并开具发票的自来水、电、煤气、热水和暖气的退税公式为:
应退税额=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相对应
的单位退税额
劳务和其他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增值税适用征税税率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列明的实际使用建筑
材料、设备的含增值税的金额/(1+增值税适用征税税率)
七、申报退税物品、劳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数量明显偏多,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权拒绝办理退税。
八、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在收到使(领)馆报送的季度退税申报表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规定的程序将退税申报表送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退税申报表后,对单证齐全真实,适用税率(额)以及计算退
税款逻辑关系正确的退税申报,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完成将税款直
接退给使馆在银行的人民币公用账户的手续。如账户发生变更,使馆应及时书面通知
外交部礼宾司。
九、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购买物品后,如发生退货或将物品转为或转让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使用的,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退税;已退税的,须经外交部礼宾司
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按原退税计税金额补缴已退税款或按照转让价格
补缴增值税。补缴的税款全部入中央金库。转让物品如需外交部礼宾司审核转让手续
的,外交部礼宾司将在确认转让物品未办理退税或已办理补税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
转让手续。
十、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的退税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4]10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外国驻华代
表机构自用机动车燃料用油免纳增值税的通知》([95]礼字第001号)照会执
行。
十一、本办法所称“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系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及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人员。
十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外国籍P-2级(含)以上国际职员,可参
照本办法,享受退(免)税待遇。
十三、如中外双方就退税问题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略)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