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4号  1998-06-30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南沙渔业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进口渔用化工原料,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南沙渔业进口2万吨、1999年至2000年每年进口3万吨以内的渔用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对超出上述额度进口的部分进口原料,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照顾的进口化工塑料原料,只限于南沙渔业专用,不得倒卖、串换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具体监管办法和审批手续由海关部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