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94号  1998-05-20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规定,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
增值税。据此,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予以免税。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等4家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等(设备清单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商品除外)。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只限于远洋渔业企业自用,严禁转手倒卖,违者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