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第[1994]088号
1994-12-24
全文有效
1994年12月24日 (94)财税字第088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列广东省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三年度省级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省国税局1995年3月29日粤国发089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