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2
(接上期)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具体调帐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第十三条 《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的样式及内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帐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帐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帐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帐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帐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以及资金帐户或往来帐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帐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帐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帐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帐,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帐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帐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帐记录进行核对,看帐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以"进项税额"帐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帐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帐户、相关的存货帐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帐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帐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九、帐外经营检查。涉嫌有帐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帐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帐的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帐凭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帐存的,即存在帐外经营。
附件2:
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