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第72号
1997-02-03
全文有效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丰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 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 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纳税 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