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81号  1998-07-29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