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1995]370号  1995-11-0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大榭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暂行办法》(甬政办[1993]13号)的规定,对公开拍卖的罚没品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也不得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否则,照章计征增值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销售罚没品,不得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执罚部门和单位销售罚没品后必须认真如实填列《罚没品免税申报表》(表样附后),递交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当地国税局批准后,对罚没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罚没物品免税申报表(略)
             2、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