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五条失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墙改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文件《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各地在落实这一优惠政策过程中,结合各地实际,提出了许多好的做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鼓励和支持生产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的积极性,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经市国税局与市墙改办共同研究,决定采取以下办法:
1、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原材料及生产、销售台帐,完善计量手段,提供废渣购入的合法凭据,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企业生产中掺有不少于30%的上述废渣,规定比值为体积比或重量比。经计算,砖瓦企业粘土实心砖每块泥坏30%体积为0.000471立方米。粘土多孔砖(代号KP1或P)每块泥坯30%体积为0.000627立方米。
粘土实心砖每万块掺和煤渣不少于6.78吨;
粘土多孔砖每万块掺和煤渣不少于9吨;
粘土实心砖每万块掺和粉煤灰不少于5.93吨;
粘土多孔砖每万块掺和粉煤灰不少于7.9吨;
(计算方法附后)
其余粘土空心砖可以此为依据计算。
煤渣轻质空心小砌块生产企业,一般掺和量都大于30%,可继续给予优惠政策,此后必须建立台账。
对承重砼小砌快和各种墙板掺和不少于30%上述废渣,可以按此方法计算。
3、各县(市)、区国税局、墙改办,应先定若干家砖瓦企业进行试点,建立各种台帐,经试点后全面推行。
4、各县(市)、区墙改办,应对本辖区内之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及利废渣利用量进行核实,提出减免意见,报市墙改办公室审核。
5、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生产企业台帐、报表及各县(市)、区墙改办和市墙改办审核意见确定是否免征增值税。
6、各企业的原材料使用月报表和产成品(半成品)月报表,应按月(每月以25日为结算日)上报本县(市)、区国税局、墙改办。
7、本通知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已建立台帐,并已在执行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废渣利用计算方法
2、利废墙体材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
3、原材料使用月报表
4、产成品(半成品)月报表
5、废渣进货单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二部二局墙改办、市政府办公厅、林勇副秘书长、省墙改办
废渣利用计算方法:
一、重量计算
定煤渣容重为1.44吨/立方米,粉煤灰容生为1.26吨/立方米
粘土实心砖泥坯体积:
240×240×240mm×115×115mm×53×53mm=0.243m×0.1175m×0.055m=0.00157立方米/块
30%体积:0.00157×30%=0.000471立方米/块
粘土多孔砖泥坯实体积:
240×240×240×240mm×115×115×115mm×90×90×90mm=0.00268立方米
实体积:0.00268立方米-(0.00268立方米×22%)=0.00209立方米/块
30%体积:0.00209×30%=0.000627立方米/块
粘土实心砖每万块掺和煤渣不少于1.44吨/立方米×4.71立方米=6.78吨
粘土实心砖每万块掺和粉煤灰不少于1.26吨/立方米×4.71立方米=5.93吨
粘土多孔砖每万块掺和煤渣不少于1.44吨/立方米×6.27立方米=9吨
粘土多孔砖每万块掺和粉煤灰不少于1.26吨/立方米×6.27立方米=7.9吨
二、体积计算
每万块粘土实心砖需掺和粉煤灰体积不少于4.71立方米;
每万块粘土多孔砖需掺和粉煤灰体积不少于6.27立方米;
每万块粘土实心砖需掺和煤渣体积不少于4.71立方米;
每万块粘土多孔砖需掺和煤渣体积不少于6.27立方米;
利废墙体材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
年 月 日
┌─────┬─────┬───────┬─────────────────┐
│纳税编号 │ │申请免税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企业名称 │ │地 址 │ │
├─────┼─────┼───────┼─────────────────┤
│法人代表 │ │电 话 │ │
├─────┼─────┼───────┼─────────────────┤
│免税产品销│ │申请免税金额 │ │
│ 售额 │ │ │ │
├───┬─┴─────┴───────┴─────────────────┤
│申请 │ │
│理由 │ │
│ │ │
├───┴─────────────┬───────────────────┤
│县(市)、区墙改办公室核实意见: │宁波市墙改办公室审核意见: │
│ │ │
├─────────────────┼───────────────────┤
│县(市)、区国税局审批意见: │ │
│ │ │
└─────────────────┴───────────────────┘
注:免税产品销售额=该产品销售总额*废渣实际掺和量/废渣规定掺和量*100%
当废渣实际掺和量大于废渣规定掺和量时,税产品销售额=该产品销售总额;当废渣实际掺和量小于第二条规定每万块掺和标准的20%时,不予考虑免税。
原材料使用月报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
│原材料名称│计量单位│数量 │上 期 结存 │本期进货│本期使用│本期结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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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制表:
产成品、半成品月报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
│ │ │ │ │上月│ │ │ │本月外包工│
│ │规格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结存│本期产量│本月发出│本月结存│工资 │
├─┼────┼────┼──┼──┼────┼────┼────┼─────┤
│产│ │ │ │ │ │ │ │ │
│成├────┼────┼──┼──┼────┼────┼────┼─────┤
│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半│ │ │ │ │ │ │ │ │
│成├────┼────┼──┼──┼────┼────┼────┼─────┤
│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 制表:
废渣进货单
┌────────┬─────────────┬──────┬───────┐
│废渣名称 │ │进货日期 │ │
├────────┼─────────────┴──────┴───────┤
│来货单位 │ │
├────────┼────────────────────────────┤
│运输单位 │ │
├────────┼────────────────────────────┤
│进货数量 │ │
├────────┼────────────────────────────┤
│原始凭证 │ │
├────────┼────────────────────────────┤
│验收入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