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甬地税一 [1997 ]33号  1997-05-2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总是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总是补充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征收增值税后,其价款计入工程承包额再征收营业税。
    二、这里所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道不同五一节分别纳税,建筑安装企业不能因为其制售的铝合金门窗在移送使用时已缴纳了增值税,而把该价款从工程承包额中分割开来,不再缴营业税。
    三、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你扣找数,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