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2000]53号
2000-02-0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征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和国税发[2000]3号文件精神,现就继续做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度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度分期抵扣,抵扣进度要兼顾各地当年“两税”收入任务完成的情况展开。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均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1年一季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未余额的原来核实工作基础上再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届时市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检查。
三、各地要继续按照甬国税流[1999]273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款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