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1号
1999-02-23
全文有效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其不意,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