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87号  1999-02-13  全文有效
 
 

1999年2月13日 国税函[19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有效性,总部在认真总结金税一期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的特点和现状,借鉴国际上增值税稽核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了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并将根据《需求》制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计算机稽核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将《需求》摘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增值专用发票进销顶数据应严格按照《需求》所确定的方式采集,即:存根联数据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抵扣联数据从税务机关的认证子系统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今后将逐步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产生,不得使用录入器。
    二、 为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 掌握和使用企业的申报资料,总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需求》与修订后的申报办法是配套设计的,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 《需求》确定后,要进行软件的设计开发和设备的招标,系统的正式启动将推迟到1999年9月。在此期间,总局将加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力争覆盖全国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发票的企业。
    四、 金税工程的业务工作,地市级以上国税局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由专人负责,目前尚他部门负责的地区必须于一季度内,将此项工作职责划转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保障工作的前后衔接。省级国税局要将上述职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人员名单于4月20日前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五、 本通知下发后,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