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甬税一[1994]372号
1994-06-0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仍按拉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但在经营地未纳税的分支机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