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1994]75号
1994-12-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4号《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通知精神,现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明确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