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甬税一[1994]371号  1994-05-0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涉外税分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在招待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代理行委托销售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应按代销的规定作进销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只借用代理行的场地,并会给场租费,由生产者自己负责经销,代理行可不作进销处理。
    二、代销作进销处理后,代销手续费实际上是进销差额,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代理业中代购代销货物。是指服务业混合销售业务中的低购代销行为,属于这种行为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邮电部门的电话初装费收入,可按“邮电通讯业”征收营业税配套的电话机,可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印章、包括刻字销售、如何征税,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镌刻属于服务性的,应征收营业税。对工业化成批生产的,应征收增值税。
    五、盐民出售给盐业公司盐时,其应纳的增值税可以由收购单位按6%征收率代扣代缴。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允许收购单位人微言轻进项税款予以抵扣。
    对应当缴纳的资源税,也可以委托盐业公司代扣代缴。
    六、建筑安装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的水泥、木材制作的非标准预制构件,凡用于本核算单位承接建筑安装业务使用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材料制作的非标准预制构件和所有标准预制构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七、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边疆生产的陶器、瓷器、花岗石、岩棉、沸石粉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和填开增值税专用发
    八、食品、副食品、农资等商业企业经营不同税率的商品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实划分销划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应以从高的税率征税。
    九、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等非征增值税产品项目使用的货物应当按照不同企业原材料或商品成本核算办法来正确划分其进项税额,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单位,可以交原材料、商品等科目中的无税成本,减除运费后,求出加权平均的实际价格,乘适用税率和划出数量,然后加上应当承担的运费的10%,作为应划出的进项税额。
    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应当剔除运费并加减计划差异后的原材料、商品金额乘适用税率,再加上应当承担运费的10%,人微言轻应划出的进项税额。
    对专项用于基本建设、集体福利等非增值税产品的货物,不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材料、商品混在一起记帐,由此而造成税款流失的,应以丛税行为处理。
    十、纳税人在1994年中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库存冻结问题,应按其认定当月期初存货,经税务部门核实库存帐实相符,并附有发票等有关证据的,准许根据国家规定按期初库存分离的处理办法执行人微言轻冻结数。其冻结税率的确定方法为:月初数大于1994年年初数的部分,除1.17或1.13后乘适用税率计算,其余部分按14%税率计算,并转达入待摊费用科目。
    十一、对销货方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2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运输统一发票运输结算单据)所列的运费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以扣除。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均按新规定办理。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