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驻甬监字[1995]第101号  1995-06-1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大榭财税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94)财税字第089号文第三条规定和财税字(1995)24号文退税范围的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根据甬财中(1994)725号《宁波市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规定办理退付申报及审批手续。在各县(市、区)的企业向当地财政局提出税收返还申请、申请企业应提交局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四联)、已纳税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并随带会计报表、销售明细帐、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以备审核。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审批。在市区的企业直接向“专员办”申请退付。
    二、企业应单独核算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确实无法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先征后返产品进项税额=企业税收优惠期进项税额合计*税收优惠期先征后返产品销售额/税收优惠期企业产品销售总额
    增值税款尚未入库的,不予退付。“专员办”将随时对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骗取退税行为多退税款的,将依法处理。
    三、对列入1992年、1993年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1993年宁波市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新产品,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参照财驻甬监字[1995]6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付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税收返还手续,其中属于国家级新产品的,企业应填报《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纳税情况表》(财驻甬监字[1995]6号文附件),属于宁波市新产品的,填报《宁波市新产品增值税纳税情况表》(本文附件)。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3、《宁波市新产品增值税纳税情况表》(略)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24号                 1995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