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衽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衽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芝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孝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营孝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孝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以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
二、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人微言轻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酱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啬国家的酱金的部分不少于70%,有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职工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三、税款的具体返不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五、新疆生产建设失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厅,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失效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