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 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精神,1994年宁波市财政税务局曾以《关于对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甬税一[1994]508号)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征、退增值税的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一年来,各地执行基本正常,但在执行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总是为了进下做好民政福利企业征、退增值税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重申明确如下:
一、各地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优惠范围。
(一)通知所称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残联兴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一脚踢”承包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但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占全部职工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2%。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下列项目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得退还消费税和增值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以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3、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二、严格民政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对在1995年1月1日前已兴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如经94年度年检年审合格,但其“四残”人占生产工人比例超过50%的,由市国税务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发文颂企业名单,由企业提出局面申请,填写《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税额申请表》,并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审批,同意后办理94年增值税退税确认手续。对这类企业在1995年实现的增值税采取按月预征预退法,于次年年检年审结束时,重新办理退税确认手续,对未通过年检年审关的,须全额收回其已退的增值税。
2、对1995年度年检年审合格,但其“四残”人员占生产工人比例超过35%的,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发生亏损的,由企业提出局面申请,填写《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税额申请表》,并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及会计年报表,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税务机关填写《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税额审批汇总表》,并附福利企业会计年报表报市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输94年增值税退税确认手续。以这类企业在1995年实现的增值税采取缓征的办法,于次年年检年审结束后,重新办理退税确认手续,确认的额度以缩小补不亏损为限。对未通过闪年年检年审或全年未发生亏损的,全额收缴其缓征的增值税税款。
3、对未通过1995年度年检年审的企业,如其在94年已办理过退税手续的,一律收缴其已退的增值税税款。
4、为避免一些地方将非福利企业转入福利企业以求税收优惠,各地要严格控制总量,对1995年1月1日后新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年产值税优惠政策,对个别乡镇从无到有设立福利企业,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规定经审批后方可享受优惠,这些企业在兴办时,应填写〈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县民政、税务部门确认审核同意并该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市民政、税务局确认经批准后在〈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上盖章,逐级奶回福利企业,企业收到后根据“四残”人员的比例办理预退或缓征手续,于次年年检年审结束后办理退税确认手续。
三、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检查,规范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对民政福利企业返还增值税,是国家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解决残疾人困难的重要照顾措施,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检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年检年审工人笃未通过年检年审的福利企业税务部门一律不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市局将在年内随机抽查5%――10%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如发现情况不实和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其退还增值税优惠政策,追缴其已退税款,并按税法规定追究其责任。各地税务部门在加强对福利企业检查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退还的增值税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以确保退还的税款按规定用作使用。
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避应按月统计福利企业实际返还及缓缴的税款金额,按季于季后20日内报市局,年度终后,将当年实际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于次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附件:1、〈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税额申请表〉(略)
2、〈一九九五年度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税额审批汇总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