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每季是否动用了年初存货,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二季度初存货余额的,即为二季度继续动用了年初存货。
如果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大于年初存货余额(一季度未动用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二季度才开始动用年初存货。
后两个季度是否动用年初存货,其确定的方法同上。即在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均未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年初存货余额相比;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凡有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以前动用季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季末存货余额相比。
对商业企业今年一、二月份动用年初存货的确定以及从一季度开始,如何按季抵扣,亦按以上办法处理。
纳税人必须正确计算动用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税务征收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 经过批准方能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 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等少量货物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
(三)因动用年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准予抵扣已征税款 = (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年初存货余额
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条前两项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存货余额,均为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二、关于如何确定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问题。
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以下简称年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应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所附《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统一规定确定。即:不仅要计算年度存货中外购的生铁、钢锭、废钢铁、钢坯、 钢材的已征税款,还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其他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其扣除率也应按14%或10%执行。
三、关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购货发票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明电[1994]001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鉴于目前企业之间债务拖欠情况仍转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企业去年购货的发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无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月1日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填报说明
1、期初数指94年初余额,对中途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期初数为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月初余额数。
2、本期动用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以前累计动用期初存货―本期末存货余额。
3、本期准予抵扣已征税款+本期动用期初存货×14%或10%
4、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均按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19号文中第(一)、(二)条规定办理,存货余额均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5、期初存货如动用应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于季末10日内连同增值税申报表报税务征收机关,经税务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后,二份留税务征收机关,一份退还企业作为计算本期期初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申请表
199 年 季度
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 元
1、累计动用期初存货( )元; 2、已征税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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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存 │期初存货│本期动│本期准予抵扣已征税款 │ 1 │
│ 税率 │货 │ │用期初├─────┬─────┬───────┤
│时间 │余额│已征税款│存货 │企业申报数│税务核定数│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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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专管员审核意见││ ├──┴───────────────────────────────┤│期初数│14%│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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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调整后├──┴───────────────────────┤ ││期初数│14%│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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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县(市区)局、分││ ├──┴───────────────────────┤局、审批意见 ││上季末│1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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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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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本季末│14%│ │ │ │ │ │ │
│ ├──┬───────────────────────┤ │
│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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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