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甬税一[1994]220号  1994-04-1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0号《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072号《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速对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货物进行清理,并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表式附后),于4月25日前报市局税政一处。
     对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销售(出口)的货物,在一九九四年发生的退货,如用于内销的,应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用于出口的,应填写《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按国税明电[1994]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税发[1994]030号、国税明电[1994]018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