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钢复合板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1号  1998-02-05  全文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彩钢复合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生产彩钢复合板房属于生产货物范畴。常熟市常盛轻质建材厂作为专门从事生产彩钢复合板的生产企业,其承接的彩钢复合板房加工、销售、安装业务属于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