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13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
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率暂定为每千千
瓦时 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 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
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率暂定为每千千
瓦时 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 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电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