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24号
1994-04-2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抄送: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