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94]第46号  1994-07-04  全文有效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