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20号  1996-02-16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 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