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生产企业自产贷物范围的批复
甬国税进[1998]327号  1998-10-13  全文有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关于宁波床单厂出口退税稽查问题的请示》(甬国税一发[1998]12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对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前,按下述规定执行。
 扩散产品限于事先签于扩散联营生产协议,具有相同品牌的同类产品。
 协作生产产品必须是相对固定客户生产的用于出口货物配套使用的成品或配件。
 上述两类产品出口只要能排除骗税嫌疑,视同自产产品给予办理退税。

 


  抄送:各县(市)、区国税局、其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