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甬税一[1994]478号
1994-07-1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其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酸铵,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间,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款予以退还。